- 歡迎訪問浙江自考網!本站為考生提供浙江自考信息服務,網站信息供學習交流使用,非政府官方網站,官方信息以浙江教育考試院www.zjzs.net為準。

2020年浙江省自考《刑法學》章節試題及答案:第3章
第三章 犯罪構成要件
一、 名詞解釋
犯罪客體 直接客體 犯罪對象 危害行為 不作為
危害結果 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單位犯罪
間接故意 犯罪的過失 意外事件 犯罪目的 犯罪動機
二、選擇題
1.按照 ,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A.犯罪行為的多少
B.犯罪行為侵犯具體社會關系的次數多少
C.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大小
D.犯罪所直接侵犯具體社會關系的多少
2.按照 ,犯罪客體分為簡單客體和復雜客體。
A.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大小
B.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的多少
C.犯罪行為對具體社會關系的侵犯次數
D.犯罪對象的多少
3.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屬于 。
A.一般客體 B.同類客體
C.簡單客體 D.復雜客體
4. 是刑法對犯罪進行科學分類的基本依據。
A.犯罪對象 B.簡單客體
C.同類客體 D.直接客體
5.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諸多事實特征中, 是一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必備要件。
A.危害行為 B.危害結果
C.犯罪的時間、地點 D.犯罪的方法
6.犯罪行為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是 。
A.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 B.作為與不作為
C.教唆行為與實行行為 D.主動行為與被動行為
7.我國刑法規定, 的人犯罪,應當負完全刑事責任。
A.已滿14周歲 B.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C.已滿16周歲 D.已滿18周歲
8.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屬于 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A.完全 B.完全無
C.相對無 D.減輕
9.我國刑法規定 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A.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B。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
C.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D.從輕、不滿18周歲
10.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 處罰。
A.從輕 B.減輕
C.從輕或者減輕 D.從輕、減輕或者免除
1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A.盜竊罪 B.搶劫罪
C.放火罪 D.敲詐勒索罪
1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的, 刑事責任。
A.應當負 B.不負
C.可以負 D.應當減輕
13.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的犯罪中。
A.故意 B.直接故意
C.間接故意 D.既遂
三、填空題
1.犯罪客體就是我國刑法所 ,而為犯罪行為所 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2.犯罪客觀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動的 。
3.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特征很多,包括 、 ,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其中, 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必備條件。
4.犯罪行為的兩種基本表現形式是 和 。
5.構成不作為犯罪前提的特定義務來源于三個方面,即 、
和 。
6.犯罪主體就是實施危害社會的 、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 。
7.刑事責任能力通常被劃分為 、 、 和
四種程度。
8.我國刑法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 、 和 三個年齡階段。
9.精神病人在 或者 自己行為的時候 ,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 或者 嚴加看管和 ;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 。
10.生理功能喪失的 人或者 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1.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 ,對直接負責的 和
判處刑罰。
12.犯罪主觀方面就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的 所持的心理態度,它包括 、 等幾種因素。
13.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 自己的行為 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 或者 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14.行為雖然在 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
或者 ,而是由于 或者 的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刑法理論上稱為意外事件。
四、問答題
1.犯罪客體應如何分類?
2.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是什么?
3.什么是犯罪的不作為?
4.危害結果的概念及其特征?
5.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是如何規定的?
6.如何理解單位犯罪的概念、構成及處罰?
7.如何區分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
8.如何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
五、案例分析
1.被告人王××,男,20歲,農民。
被告人王××與被害人陳××(13歲)系鄰居,平素關系甚好。一日,王××與其弟弟去河邊洗澡,陳××也隨同前往。洗澡時,陳××要求王××帶他到深水處玩玩。王××雖覺得自己的游泳技能不熟練,但自信能滿足陳××的要求,當即表示同意,并真的將陳××帶游到離河岸七米多遠處,陳××游泳,王××自行洗澡,不久,王××感到身體累,便離開陳××自行上岸。陳××在深水中體力消耗較大,又無人幫助,掙扎不動,溺水死亡。
請分析:王××的行為與陳××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王××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2.1997年10月15日,某校學生陳某(1981年11月生)與同學吳某因一件小事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扭打起來。陳某被吳某打倒在地,頭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個大包。陳某極為惱怒,從地上爬起來后便掏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猛地向吳某腹部捅去,致使吳某脾臟被刺破,倒地休克(法醫鑒定為重傷)。經送醫院搶救,吳某脫離危險,一個月后痊愈。
請分析: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3.被告人李某,男,45歲,農民。
被告人李某見一群農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控樹蔸作柴燒,很是生氣。遂對其子說:“咱倆從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滾石頭,砸死他幾個,看他們以后誰還敢來挖。”父子倆悄悄爬到山頂,一齊沿著挖樹蔸人左側約5米遠的山溝,連續不斷地往下滾石頭,挖樹蔸人紛紛躲避。其中一塊石頭在往下滾的途中撞著溝邊一塊巨石而橫飛向挖樹蔸的農民,將其中一人擊倒,滾落山腳死亡。
請分析: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什么?為什么?
4.被告人李××,男,25歲,拖拉機駕駛員。
被告人李××于一天下午5點半,為了換油桶,將內盛凍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內用火烤,烤了約5分鐘,油桶爆炸起來,旁邊的一個油桶也被引爆,當場將街坊陳××(5歲)炸死,將另一鄰居劉(女,3歲)炸成重傷,同時還造成其他人員燒傷。
請分析:李××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為什么?
參考答案:
二、選擇題
1.C 2.B 3.A 4.C 5.A 6.B
7.D 8.C 9.B 10.D 11.BC 12.B
13.B
五、案例分析
1.①王××的行為與陳××的死亡之間存在不作為形式的因果關系;
②王××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因為,王××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不作為行為成立犯罪的全部要件。
2.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陳某雖未滿16周歲,但陳某的行為已對吳某造成故意傷害罪(重傷),根據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3.李某行為時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
李某明知自己往山下滾石頭的行為,可能造成挖樹蔸農民受傷或致死的可能,而故意實施并放任結果的發生,符合間接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4.李××行為時的主觀心理態度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李××身為拖拉機駕駛員,應當預見到自己用火烤凍油的行為可能導致油桶爆炸并燃燒,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油桶爆炸并造成鄰居死傷的結果,符合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構成特征。
【結尾】以上2020年浙江自考《刑法學》章節試題及答案:第3章內容,更多關于浙江自考自考解答、報名報考、自考院校動態等信息,請關注浙江自考網,為廣大考生提供更多浙江自考資訊!
浙江自考助學報名預約
掃一掃加入微信交流群
與考生自由互動、并且能直接與資深老師進行交流、解答。
掃碼小程序選擇報考專業
進入在線做題學習
查看了解自考專業
查詢政策公告
進入歷年真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