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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為考生們整理了:2019年浙江自考法律文書與律師實務寫作本科考點(七)
敘述犯罪事實的方法有哪幾種?
有以下四種:(1)按時間順序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作案時間的先后順序來敘述;(2)按犯罪性質來敘述,即按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3)按綜合歸納法敘述;(4)多種方法并用。
什么是公安機關的偵查文書?
公安機關的偵察文書是指公安機關的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制作或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是法律文書的一種。
偵查文書分為哪幾類?
分為:1.立案、破案類;2.律師介入類;3.強制措施類;4.訊問犯罪嫌疑人類;5.調查取證類(含搜查、扣押類);6.延長羈押期限類;7.偵查終結類;8.補充偵查、復議復核類。
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是指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對接到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決定對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時制作的報請領導審批決定是否立案偵查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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